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 所得税率优惠。 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比起应缴的25%所得税率,高新企业的每年的税收减少40%,最多可以连续6年享受税收优惠。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五)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金融支持
(一)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二)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四、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五、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